日前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省财政厅与省生态环境厅通力合作,不断探索创新,推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督机制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紧密结合,确保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用活用好、用出最大绩效。
相关数据表明,“十三五”以来,云南省在用足中央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同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力度逐年加大。2016-2019年,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年均增幅达21.2%,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生态转移支付政策实现县域全覆盖
云南是国家首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在国家“两屏三带”十大生态安全屏障中肩负着西部高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三大生态安全屏障的建设任务。长江上游金沙江干流在云南境内长1560公里,流域覆盖迪庆、丽江、大理、楚雄、昆明、曲靖、昭通7个州(市)。云南省现有359个禁止开发区域,总面积达7.68万平方千米,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9.5%,呈斑块或点状镶嵌在重点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中。在经济欠发达、脱贫攻坚任务艰巨的情况下,抓实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为了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定量反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成果,提高全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省财政厅携手发力,于2015年5月联合印发《云南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办法》。省财政厅于同年10月出台能充分体现各县生态价值的生态补偿制度,印发《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财政转移支付提供了政策依据。
自2015年开始,云南省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为抓手,在用好中央资金基础上,加大省级财政补助力度,把生态转移支付从70个县扩大到16个州(市)129县(市、区),在全国率先实现生态转移支付政策县域全覆盖。按照相关指标体系及规范统一的办法,每年动态计算129个县(市、区)的生态价值大小,并以此为依据公平分配生态补偿资金。
规范使用专项资金,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成效显著
“十三五”以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天空地”一体化的多尺度多类型监测和评价手段,运用全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自然生态指标数据、环境保护及管理指标数据和资料,每年对各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年际变化及政府的生态保护成效进行客观评价,形成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财政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奖惩的直接依据。同时,加强对长江经济带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生态状况遥感监测,动态监控其人类干扰活动、生态系统状况与服务功能变化,及时预警生态风险。
云南省财政厅逐年加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力度,资金补助从2016年包括中央资金在内的44.83亿元,提高到2019年的79.86亿元,年均增幅达21.2%。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确保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省财政厅2018年修订出台了《云南省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2019年出台了《云南省民族地区生态功能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了资金分配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据了解,云南省各县(市、区)坚持将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用于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河长制专项资金、湖泊保护治理、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节能减排、生态修复及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支出,有效保障了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别是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恢复取得显著成效。
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统计数据显示,2016-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均为优,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值呈总体上升趋势,由2015年的79.15上升到2019年的81.38;全省植被覆盖指数总体呈上升趋势,从2015年的83.37上升到2019年的90.24。另外,2015-2019年与2010-2014年,全省植被覆盖指数5年均值比较,指数呈正向变化的区域占比达到了78.89%,其中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成效尤为显著,所涉及的7个州(市)植被覆盖指数呈正向变化的区域占比达到了84.04%。